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21406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委托代理人***,女。被告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