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7238号
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加州水郡小区西区138号楼2单元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