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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与洪波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与洪波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穗越法执字第345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波,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波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洪波应对广州瑞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受理费280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本市越秀区解放北路798号地下进行搜查,发现该地址已拆除,故无法实施搜查。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限其于2015年7月14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于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453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晓韵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