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21226号
原告: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17244015。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该司职员。
被告: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UK0F9N。
法定代表人:郑遵波。
原告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92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供货,金额合计507750元,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原告据此诉至本院。
被告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20000元、22150元、22800元、23150元、21000元、26800元、31000元、42000元、50000元、51250元、34300元、55900元、36500元、30900元、40000元;金额合计507750元。
原告提交盖有被告合同专用章的《对账单》载明,截止2020年6月23日,被告实际应付原告货款507750元,并于2020年7月8日付清。
诉讼中,原告表示其诉至本院后,被告向其支付了8500元货款,尚欠499250元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并提交《购销合同》、《对账单》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与原告庭审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原告已向被告供应507750元货物,被告未按约付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9925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9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78元、保全费3059元,合计11937元,由被告东莞鑫翼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749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径向本院缴纳119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心晶
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
人民陪审员  王琼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美丹
书记员沈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