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帝奕电子经营部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6民初11068、13762-13788号
原告(11068号)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网域公司)、(13762-13774号)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帝奕电子经营部(下简称帝奕经营部)、(13775-13781号)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帝熠电子经营部(下简称帝熠经营部)、(13782-13787号)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帝一公司)、(13788号)广州市帝亿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帝亿公司)诉被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赛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十八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原告帝奕经营部、帝熠经营部、帝一公司、帝亿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赛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各原告与赛翼公司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或《设备购销合同》分别为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各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各原告分别依约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赛翼公司应按约清付货款,否则构成违约,依法应予清付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其计收标准有合同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律规定处理。涉及合同条款已明确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四计收,但同时明确以欠付总额5%为限,帝一公司、网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超过该额度的,各案不作调整,依约应以此为限。另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收到发票付款的也作相应调整违约金(利息)起算时间,对于未开具发票的不应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赛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系列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依据上述各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核查相关原件确定以下事实: (11068号案)网域公司: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4月17日间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共三份,所涉总价为117264元和26126元、305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以90天期票支付全额,收票后7日内交货,逾期付款按应付款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不超过未付部分的5%等条款。期后赛翼公司开具支票出票日期2019年6月22日金额117264元,和2019年7月5日金额56626元,但上述支票均未能兑现。网域公司依约供货,双方签具对账单确定上述所欠款项并由网域公司开具发票。2020年1月3日赛翼公司签章并由余剑签名出具《付款计划》确定欠网域公司货款173890元承诺于同年3月31日前付清并支付滞纳金3000元。但期限届满,赛翼公司未予清付。 (13762-13781号案)帝奕经营部、帝熠经营部:各方分别与赛翼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分别约定所购货物名称、价格并明确货到30日或一个月、60日内付清货款等条款。其中13762号案合同标的16614元,交货时间2019年4月17日;13763号案合同标的9000元,交货时间2019年4月18日;13764号案合同标的1965元,交货时间2019年6月12日;13765号案合同标的3630元,交货时间2019年2月26日;13766号案购货金额425元,交货时间2018年10月24日(没有合同);13767号案合同标的4694元,交货时间2018年月日;13768号案合同标的6341.70元,交货时间2018年10月23日;13769号案合同标的4800元,交货时间2018年10月18日,发票于2018年11月5日开具;13770号案合同标的4250元,交货时间2018年9月10日,发票于2018年10月10日开具;13771号案合同标的10200元,交货时间2019年3月1日,发票于2019年4月3日开具;13772号案合同标的66186元,交货时间2019年3月21日和3月日;13773号案合同标的19298元,交货时间2019年3月14日;13774号案合同标的5028元,交货时间2019年4月15日,发票于2019年5月20日开具;13775号案合同标的49597.45元,交货时间2019年6月24日,货款结算期60天;13776号案合同标的36200元,交货时间2019年4月18日,发票于2019年5月20日开具;13777号案合同标的4500元,交货时间2019年4月19日,发票于2019年5月20日开具;13778号案合同标的1996元,交货时间2019年5月14日;13779号案合同标的2600元,交货时间2018年月日,发票于2019年3月1日开具;13780号案合同标的2700元,交货时间2018年月日;13781号案合同标的9325元,交货时间2019年4月18日,发票于2019年5月20日开具。 (13782-13788号案)帝一公司、帝亿公司: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或《设备购销合同》,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后90日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按应付款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不超过未付部分的5%等条款。其中13782号案合同标的32747元,交货时间2019年5月9日(未开具发票);13783号案合同标的18450元,交货时间2019年4月16日(未开具发票);13784号案合同标的8100元,交货时间2018年12月31日;13785号案合同标的39682元,交货时间2018年月日;13786号案合同标的15700元,交货时间2018年10月29日;13787号案合同标的11205.20元,交货时间2018年11月16日;13788号案合同标的30050元,交货时间2019年7月2日(未开具发票)。 2019年12月9日,帝熠经营部负责人韩家生与赛翼公司董事余剑(有赛翼公司股东新选举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通知,选举余剑为公司董事长)签订对账单明确未付帝熠经营部项目款97983.45元,其中各项目分别为12025元、6521元、4500元、25340元、49597.45元;未付帝一公司款151284.20元,其中各项为11205.20元、15700元、91632元,32747元;未付帝奕经营部款150466.70元,其中各项为100712元、9050元、11035.70元、425元、3630元9000元、16614元,以上合计399734.35元。
一、被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11068号案)款17389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117264元计自2019年9月22日起计,按本金56626元自2019年10月5日起计,均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73890元的5%为限);偿付原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帝奕电子经营部(13762号案)款16614元及利息(按本金16614元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13763号案)款9000元及利息(按本金9000元自2019年5月19日起计)、(13764号案)货款1965元及利息(按本金1965元自2019年7月13日起计)、(13765号案)款3630元及利息(按本金3630元自2019年3月30日起计)、(13766号案)款425元及利息(按本金425元自2020年5月7日起计)、(13767号案)款4694元及利息(按本金4694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计)、(13768号案)款6341.70元及利息(按本金6341.70元自2018年11月24日起计)、(13769号案)款4800元及利息(按本金4800元自2018年11月19日起计)、(13770号案)款4250元及利息(按本金4250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13771号案)款10200元及利息(按本金1020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13772号案)款66186元及利息(按本金66186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计)、(13773号案)款19298元及利息(按本金19298元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13774号案)款5028元及利息(按本金5028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偿付原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帝熠电子经营部(13775号案)款49597.45元及利息(按本金49597.45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计)、(13776号案)款36200元及利息(按本金36200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13777号案)款4500元及利息(按本金4500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13778号案)款1996元及利息(按本金1996元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13779号案)款2600元及利息(按本金2600元自2019年3月2日起计)、(13780号案)款2700元及利息(按本金270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计)、(13781号案)款9325元及利息(按本金9325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以上(13762-13781号案)的利息计收标准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偿付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13782号案)款32747元、(13783号案)款18450元、(13784号案)款81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81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计)、(13785号案)款39682元及违约金(按本金39682元自2020年3月10日起计)、(13786号案)款1570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15700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13787号案)款11205.20元及违约金(按本金11205.20元自2019年2月17日起计);原告广州市帝亿科技有限公司(1378号案)款30050元,以上(13782-13788号案)的违约金计收标准均按每日万分之四计收至款项清付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上述未付总额的5%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帝奕电子经营部、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帝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8号案)3778元和财产保全费1390元、(13762号案)216元、(13763号案)50元、(13764号案)50元、(13765号案)50元、(13766号案)50元、(13767号案)50元、(13768号案)50元、(13769号案)50元、(13770号案)50元、(13771号案)76元、(13772号案)1504元、(13773号案)308元、(13774号案)50元、(13775号案)1064元、(13776号案)730元、(13777号案)50元、(13778号案)50元、(13779号案)50元、(13780号案)50元、(13781号案)50元、(13782号案)644元、(13783号案)274元、(13784号案)50元、(13785号案)794元、(13786号案)252元、(13787号案)120元、(13788号案)592元,均由被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纯
书记员  郭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