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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珐蓝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珐蓝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珐蓝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丰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业务官网http://www.f321.com底部有公开的“服务协议”,协议中第七条第3点中明确: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F321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双方发生买卖关系,视同认可本“服务协议”。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收货地址为扬州市邗江区海德公园蜀园6栋301室,该收货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服务协议”中已约定管辖,因该管辖约定系格式条款,上诉人未提供其有单独特别提示的证据,故该管辖约定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书记员  毛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