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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珐蓝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丰德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03民初7648号
原告扬州珐蓝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丰德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珐蓝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珐蓝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珐蓝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扬州珐蓝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森斌
法官助理 张佳佳 书 记 员 刘苏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