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奕信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672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72号
原告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网域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奕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奕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碧云,被告奕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网域公司、奕信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合同签订后,网域公司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据此奕信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付款。奕信公司曾出具对账单及延期付款申请明确尚欠货款439130元,但期后并未按期归还,仅支付10万元后,尚欠33913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予清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律师费的赔偿(属追索债权费用)。据此网域公司请求奕信公司偿付货款33913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包括律师费的计收,合同已明确约定“奕信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自逾期之日起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付款额的0.5%向网域公司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总价的5%;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奕信公司须向网域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除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另一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评估、律师费”,现奕信公司自2015年1月出具对账单明确欠款,至今仍未清付。审查上述违约金包括律师费的计收标准,并未逾相关规定,网域公司请求按未付金额339130元计收20%的违约金67826元和赔偿律师费损失3万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的责任承担,***出具的担保书明确了其对奕信公司欠付网域公司货款及违约金、追索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对奕信公司债务的担保。在奕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时,依法应予承担保证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在其承责范围内向奕信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网域公司、奕信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奕信公司向网域公司购买核心机、光模块、网管软件等货物,合计总价值60万元。发货时间为合同生效网域公司即下单,出厂前一日收支票即日发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奕信公司支付18万元,合同生效出厂期前一日奕信公司开具合同余款60天支票给网域公司。奕信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自逾期之日起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付款额的0.5%向网域公司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总价的5%;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奕信公司须向网域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除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另一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评估、律师费等条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网域公司依约供货。2015年1月25日,奕信公司出具对账单确定收货明细及收货时间和截止2015年1月25日前应付网域公司货款439130元。2015年6月9日奕信公司出具延期付款申请书,确定欠付网域公司货款439130元因公司资金周围困难,申请延期付款至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承诺每延1日支付未付金额0.5‰的滞纳金。同日,***出具担保书,明确对于奕信公司应付货款本金439130元,对网域公司所负的义务和债务(含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包括追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等。保证期限自签字日起至奕信公司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止。但上述期限届满,奕信公司仅于2015年7月29日支付了10万元,尚欠339130元未付。2015年9月6日网域公司委托律师向奕信公司发函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仍未果。 2015年11月19日,网域公司、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因上述纠纷,网域公司委托该律师所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用3万元等条款。2016年1月25日,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确认收取网域公司律师费3万元。 庭审时,奕信公司称曾向网域公司支付过2015年7月前的违约金,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惠州市奕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91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826元; 二、被告惠州市奕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惠州市奕信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东网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在其承责范围内向被告惠州市奕信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60元,由被告惠州市奕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永  纯 人民陪审员 林  慧  莉 人民陪审员 邓  蜀  云
法官助理         孙毓萍 书 记 员     张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