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区银桦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书。
被执行人:自贡现代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办公用房****/div>
法定代表人:刘松。
被执行人:自贡现代康复医院(现更名为自贡卫民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v>
法定代表人:范叶**。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软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贡现代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自贡现代康复医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红
审判员 戴伟
审判员 苏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