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民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自贡现代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1465号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B栋办公用房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傅兆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金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银桦小区9组14栋1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品,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现代康复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1465号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B栋。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上诉人自贡现代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金软科技有限公司、自贡现代康复医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本案案由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自贡现代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