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区银桦小区。
被执行人:自贡现代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四川金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现代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合同余款148000元、违约金44000元及利息,其他费用4240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自贡现代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
行自贡大安支行、账号为12×××63内的银行存款21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