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2016号
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21376527,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凤集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通化市龙腾安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16642643678,住所地在辽宁省通化市建设大街44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市龙腾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小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