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九洲大道255号。
法定代表人:刘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药王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县桂溪乡林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何居伦,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426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为绵阳市药王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747750元、违约金、律师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投资经营等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和住所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0年8月21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案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0)川07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琴
审判员 胡益鹏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