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与绵阳市药王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03民初426号
原告: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27K53,住所地:绵阳科创区九洲大道255号。
法定代表人:贾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健,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市药王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7523353565,住所地:北川县桂溪乡林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何居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知遥,该公司职员。
原告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北斗公司)与被告绵阳市药王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王谷旅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洲北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健,被告药王谷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知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洲北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747,750元,同时对欠付款项从2018年6月5日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标准支付违约金(其中100,000元从2018年6月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日违约金为23,444.44元;其中747,750元从2018年6月5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违约金为208,539.1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产生的合理律师费5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被告药王谷旅游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要求支付的欠付款项及欠付金额均没有异议。被告因经营困难,所以出现了违约的行为。被告在积极解决资金问题,但具体支付时间无法确定。如果有执行能力被告可以支付律师费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了《药王谷景区智慧旅游信息化项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药王谷景区智慧旅游信息化建设集成服务项目,工程总价款为1,295,000元。2019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药王谷景区智慧旅游信息化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项目已于2018年5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84.77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34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25.775万元。其他未结款项16.675万元按原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如被告按约定付款,原告可免除被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等违约责任。如被告未按约付款,被告应从2018年6月5日起至相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9年8月1日向原告支付10万元,其余款项未支付。
原告委托了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对《药王谷景区智慧旅游信息化项目合同》与补充协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47,75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100,000元从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1日的违约金为23,123.29元(10万元×20%÷365天×422天);以747,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2,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绵阳市药王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747,75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23,123.29元及以747,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绵阳市药王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2,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九洲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3元,由被告绵阳市药王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