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恒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恒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教益路68号戎锦花园小区*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娟、罗媛,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原住云南省昆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恒志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账户信息,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