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719号
原告: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岱,男,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纳什***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纳什***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