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18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民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6号之一1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科***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民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一、执行依据及生效日期:(2020)粤0113民初83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2021年8月18日。
二、判决确定的执行内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民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0797元及利息(利息以45079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8602元。
三、申请执行内容:工程款450797元及利息。
四、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开立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不动产、车辆信息,查无证券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
五、**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处置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部分存在余额,本案冻结后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346624.39元。由于本院受理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多宗,上述划拨存款需待分配。
2.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分别坐落于番禺区××街××道××号××座××梯××、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江乡坪底村民兵组的房产。上述302房产于2021年6月24日登记设立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500万元,该房产现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法院(2021)粤0104民初26346号[对应执行案号为(2021)粤0104执27149号]案首先查封,本院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去函申请参与房产处置后所得价款的分配。另一房产由本院另案首先查封,如该案处置房产成功,本案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名下粤AD××**号江铃牌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粤AX××**号江铃牌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处置价值不大,本院不予查封车辆档案。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X××**号汽车(车辆品牌:丰田牌;出厂日期:2008年3月13日),由于本案属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本院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持有广州市誉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由本院另案冻结,如该案处置股权成功,本案参与分配。
六、本案实现的债权情况:详见本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七、本案执行申请费收取情况:详见本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