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8805号
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学院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77278130。
法定代表人:刘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687526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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