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博彦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88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9室。

法定代理人:刘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712日出生,满族,大连傅氏国际集团董事长,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鹏,男,19698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林林,女,197116日出生,汉族,大连中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再审申请人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鹏、张林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博彦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112日核准更名为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网鼎公司于20194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网鼎公司撤回本案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