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博彦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等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88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9室。

法定代理人:刘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712日出生,满族,大连傅氏国际集团董事长,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鹏,男,19698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林林,女,197116日出生,汉族,大连中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再审申请人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鹏、张林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博彦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112日核准更名为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网鼎公司于20194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网鼎公司撤回本案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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