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电子材料与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137号
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电子材料与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电子材料与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耿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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