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3民初670号
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大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负责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心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薇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