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瀚博林遥感测图信息工程研究院

北京瀚博林遥感测图信息工程研究院与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初字第7432号

原告:北京瀚博林遥感测图信息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西侧海丰园1号楼1305房间。

法定代表人:梁长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林,男,住研究院宿舍。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陆云泉,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润丽,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瀚博林遥感测图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瀚博林研究院)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教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博林研究院之委托代理人于文武与被告海淀教委之委托代理人周润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瀚博林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海淀教委支付勘察费48万元;2、诉讼费由海淀教委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海淀教委将位于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和圣化寺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的勘察和测绘工作交由我单位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我单位依据工程所需,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进行了实际勘察和测绘,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自2013年7月12日入场开工至2013年12月23日完工,工期为160天。期间,设立基准点3个,布设监测点28个,进行水平、垂直位移监测78次。工程完工后,我单位于2014年3月将基坑边坡沉降及位移监测成果资料及78次的巡视单交付给海淀教委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并得到“同意”的审定结论。并与双方共同对工程量及取费标准予以确认。现该工程已完全交付使用,并开展了后续其他工程,但海淀教委至今未支付工程款。

海淀教委辩称,同意支付监测费,但相应的工程量没有得到确认。瀚博林研究院主张的勘察测绘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1、勘察测绘量存在多报和重报的情形,所以不存在事实依据;2、双方在没有就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瀚博林研究院在没有征得我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进入施工工地进行作业;3、瀚博林研究院的测绘费高于同类机构的测绘费,我方另外委托与其具有同等甚至更高资质的勘测机构,三家机构预算报价均低于瀚博林研究院的勘察测绘费金额;4、针对瀚博林公司提供的计算说明,收费标准参考两个收费标准,同时采用两个标准明显是收费混乱,我方支付相关款项需要财政拨款,所以最终费用必须经过审计,根据北京京诚博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方出具的对瀚博林研究院所报的工程测绘费预算的初步审核意见,本项目的全部收费为341 964.5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瀚博林研究院向海淀教委提交一份《基坑边坡监测合同》文本及《工程测绘费预算单》,对于海淀教委万柳地区中小学合校工程的基坑边坡监测费用进行报价,但海淀教委并未签署合同及确认测绘费预算单。上述《工程测绘费预算单》显示的预算工程量及费用如下:一、布点费,基准点3个,困难等级Ⅰ级,单价6595.5元;监测点布设28个,单价100元;二、沉降监测工程量,高程基准网首测1公里*2次,单价1216元;高程基准网复测1公里*2次,单价973元;三、沉降位移点监测量,水平位移监测量28点*75次,垂直位移监测量28点*75次,单价均为163元,以上共计 711 564.5元。

2014年3月,海淀教委工作人员李亮与北京东方天利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地区中小学合校工程项目监理部签字盖章确认《测绘工程量确认单》,确认瀚博林研究院完成如下工程量:一、布点工程量,基准点3个,困难等级Ⅰ级,监测点布设28个;二、沉降监测工程量,高程基准网首测1公里*2次,高程基准网复测1公里*2次;三、沉降位移点监测量,水平位移监测量28点*78次,垂直位移监测量28点*78次。上述确认单还确认收费标准采用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与2009年财政部与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2013年4月20日,瀚博林研究院提交基坑边坡沉降及位移监测技术方案,监理单位盖章确认。2014年3月,瀚博林研究院提交基坑78次边坡沉降位移监测成资料、基坑边坡巡视单(78次),李亮与监理单位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合格。海淀教委认可李亮为该单位工作人员,亦认可北京东方天利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但对《测绘工程量确认单》与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李亮与监理单位均无权代表海淀教委签署上述文件,对于确认单中的工程量及收费标准均不予认可。

海淀教委主张经对瀚博林研究院所报的工程测绘费预算单进行初审,北京京诚博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该单位出具《中关村三小基坑边坡监测费用初步审核意见》,认为监测费均应按2002年收费标准收费,审计结果如下:一、布点费:19786.5+2800= 22
586.5元; 二、沉降检测费:2432+1976=4378元 ;三、沉降位移点监测:按照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收费基价,我方认为水平位移应选用简单中的单向收费基价,水平位移监测:28*75*91.00=191
100元,垂直位移监测:28*75*59=123 900元,故本项目全部收费为341 964.5元。海淀教委另提交案外勘察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报价方案以证明瀚博林研究院的报价过高。其中,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报价为400 062.06元,北京同创达勘测有限公司报价498 593元、北京新兴华安测绘有限公司报价382 488.48元。瀚博林研究院认为该报价与本案无关。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水平位移监测与垂直位移监测应采用的收费标准。按照2002年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水平位移监测单价根据四种等级、简单复杂程度、单向双向采用16种单价,单价范围从53元至243元,瀚博林研究院在最初报价时对于水平位移监测采用了一等简单双向单价163元;垂直位移监测单价根据四种等级、简单复杂程度采用8种单价,单价范围从35元至91元,瀚博林研究院在最初报价时未采用上述单价,而是采用与水平位移监测一样的单价163元。按照2009年《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单价不再区分水平位移监测与垂直位移监测,所有的变形测量单价统一为294.56元。海淀教委主张变形测量的单价均应按照2002年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取费,且瀚博林研究院没有证据证明其采用了一等双向的监测方法,故取费标准过高。瀚博林研究院主张本案的测绘在2013年完成,应按照2009年的取费标准计算。

另,海淀教委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于涉案工程项目基坑监测工程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但因其未及时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关终止鉴定。经本院示明,瀚博林研究院对于涉案的基坑边坡监测工程量及造价亦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测绘工程量确认单》、《基坑边坡监测合同》、《工程测绘费预算单》、《中关村三小基坑边坡监测费用初步审核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海淀教委与瀚博林研究院虽未签订书面的《基坑边坡监测合同》,但瀚博林研究院已实施了相关的基坑边坡监测并提交了相关的成果资料,海淀教委应向瀚博林研究院支付勘察费用。双方虽未就勘察项目单价进行明确约定,但在瀚博林研究院向海淀教委提交《工程测绘费预算单》后,海淀教委允许瀚博林研究院实施勘察并接受了工作成果,海淀教委工作人员及监理单位亦签署了《测绘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测绘费预算单》与《测绘工程量确认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现瀚博林研究院主张的勘察费金额未高于预算单的报价金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瀚博林研究院要求海淀教委支付480 000元勘察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瀚博林遥感测图信息工程研究院勘察费480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北京瀚博林遥感测图信息工程研究院已预交8311元),由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晓明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人民陪审员
花 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