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0322民初308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省上栗县,身份证号码3603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白石路3939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943Q。
法定代表人:张革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郞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郞秋(东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赣0322民初308号原告***与被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23年2月21日受理(2023)赣0322民初307号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该案与本案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并案审理,因(2023)赣0322民初307号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赣0322民初30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柳 本 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