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5542号 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白石路3939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张革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在(2023)鲁1312民初113号案件中作为反诉原告参与诉讼为由,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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