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02民初1740号 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白石路3939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943Q。 法定代表人:张革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3723231982********,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路759号拆迁办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的受理案号为(2023)鲁1602民初1739号。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602民初173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魏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昱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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