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3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6层609C。
法定代表人:林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静,河**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超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7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博超时代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73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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