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9897号
原告:上海石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南山路100号53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红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901号。
法定代表人:倪忠德。
原告上海石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石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石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裴悦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