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督14号
申请人:北京***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文,总经理。
债务人: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901号。
法定代表人:倪忠德。
申请人北京***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正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同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申请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明确表示不交纳申请费,依法本案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黄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