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9932号
原告:北京联科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号楼19层2214。
法定代表人:刘迎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901号。
法定代表人:倪忠德,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联科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联科创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联科创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穆颜
二〇二一年 四月 六日
书 记 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