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盾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0221号
原告:北京天盾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门村路二院(库区)1幢2层204。
法定代表人:栾蕾。
被告: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901号。
法定代表人:倪忠德。
原告北京天盾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天盾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天盾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盾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