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壮美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1081号
原告:北京壮美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临111号4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901号。
法定代表人:倪忠德,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壮美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壮美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壮美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壮美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