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晟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东晟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1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长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燕青。
被执行人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河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常州**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常州**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6500元,并承担违约金1325元,合计278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号及银行存款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苏B2JH**号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实地调查
经实地核实,被执行人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实际经营地不明,住所,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代表人***去向不明。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020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除尚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财产以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员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桢煜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卞 凯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控制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B×××**号车辆,期限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