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晟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东晟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411民初3289号
原告:常州东晟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常州东晟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晟公司”)诉被告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礼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一群、***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开模协议并由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26500元并承担违约金132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开模协议,约定开模金额为53000元,2018年3月30日交货。1月21日,原告支付了26500元模具款。2018年2月25日原告了解模具进度,被告称仍未开始加工,3月9日原告派员去被告所说的加工厂,发现其工厂早已搬走,至今没有被告的任何信息。另,被告星圆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戚元芳为其唯一股东,尚未缴纳注册资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星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1日,原告东晟公司(甲方)与被告星圆公司(乙方)签订开模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开模,该协议对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作了规定,并约定上述产品的交货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该协议上约定协议签订后支付50%,即26500元,模具验收合格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支付30%,即15900元;产品合格,正式批量生产后三个月支付余款。该协议还约定: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协议要求交货的,每延迟一天,按每天协议总价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如延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星圆公司账号为32×××46的银行账户转账26500元。
另查明:被告星圆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戚元芳系其唯一股东。
上述事实,由开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股东出资情况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东晟公司与被告星圆公司签订的开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星圆公司在收到原告东晟公司预付款项26500元的基础上,并未按约履行其交货义务,对纠纷的形成应负全部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星圆公司未能按协议要求交货的,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延期超过十天,原告有权取消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星圆公司之间签订的开模协议并由被告星圆公司返还26500元并承担违约金的13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被告星圆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戚元芳作为其唯一股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被告星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星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主张的实体抗辩权以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依据《中共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常州东晟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之间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开模协议。
二、被告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州东晟合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6500元,并承担违约金1325元,合计27825元。
三、被告***对被告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未按照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6元,由被告常州星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莫礼花
人民陪审员任一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