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6执22351号
申请执行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13层北13-17、南1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508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4949056R。
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拓新东街81号天府软件园C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061366Q。
法定代表人:向生建。
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10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000元及违约金19000元;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证券、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23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策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