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6835号之一
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裕,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晔,董事长。
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汇付天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0元,财产保全费计1,594元,均由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燕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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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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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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