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818号
申请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林文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裕,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富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富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富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75157.9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富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157.9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96元,由申请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汤晓青
书 记 员 姜闻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