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8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裕,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富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富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3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富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157.9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与江苏富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江苏富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全额支付款项170000元为由,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富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157.94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汤晓青
书 记 员 姜闻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