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818号之一
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林文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裕,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乐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计1902元,保全费用1396元,合计3298元,由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晓青
书 记 员 姜闻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