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2840号
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
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