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547号 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13层北13-17、南17-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精进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518弄1号A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1层103B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精进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