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547号
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13层北13-17、南17-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精进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518弄1号A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1层103B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精进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诚瑞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