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蓝滴出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3794号
原告: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42号院1号楼3层1-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3333117L。
法定代表人:姜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蓝滴出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中路123号二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1P24F3Q。
法定代表人:刘学勇,董事长。
原告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蓝滴出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礼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安宁强
书 记 员 陈 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