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1896-1号
原告: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999号37楼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6号甲南10-2-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鲁0203民初1189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未足额冻结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五四广场支行,户名为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7×××82账户内400000元,未足额冻结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延安路第二支行,户名为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8×××19账户内4000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农业银行账号为38×××19账户内400000元的冻结,并提交其名下建设银行账号为37×××82账户内400000元已被足额冻结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名下建设银行账号为37×××82账户内400000元已被足额冻结。被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号为38×××19账户内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