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1896-3号
原告: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999号37楼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6号甲南10-2-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鲁0203民初1189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