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擎伟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1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上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6737233K。
法定代表人:*东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擎伟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榕树路****第****代码:91440300088452465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擎伟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8)第4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仲裁期间,申请执行人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以(2018)粤0306执保4369号案件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江西万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款项若干元并继续冻结了该银行账户(账户实际余额若干元,继续冻结金额若干元)。前述执行款本院扣除执行费若干元后,余款若干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获全额清偿,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