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1896号
原告:***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999号37号楼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6号甲男10-2-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合计3650元,由原告原告***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