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与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7687号
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上清路******
法定代表人:韩东明。
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海博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3元,减半收取计3796.5元,由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菱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