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16193号
原告:***,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2号楼9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5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原告***与被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郭锦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