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1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2号楼9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

被执行人:京广互动(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国家广告产业园区)AB-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柏。

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503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0.3093万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 491.41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82元,应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 209.41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150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