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2号楼9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娇,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誉元成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88号1栋10层7号。
法定代表人:陆志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仲裁字第2493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誉元成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2606229.99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493号仲裁裁决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加红
审 判 员 戴 伟
审 判 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萌
书 记 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