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3847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画家,住陕西省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2号楼9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诉被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望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卓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停止侵权;2.二被告在侵权微博首页(网址为http://weibo.com/monternet)置顶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以便消除影响;3.被告卓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5500元。诉讼中,原告***放弃了第一项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我系报纸新闻漫画作者,笔名沉石,在报刊杂志发表摄影、漫画、插图等作品2000余幅,多次获得各类摄影、漫画奖项如陕西省师范类院校画展二等奖、新疆石河子市素描大赛二等奖、陕西省新闻漫画二等奖等,多年辛苦付出换来了在业界的知名度。但被告卓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我创作的作品,并作为热门话题宣传使用,将我的作品与其商业活动贴切、形象的结合在一起,获取广大粉丝的浏览量和转发量,以此获得商业利益。被告卓望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北京微梦公司作为侵权网站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微博广为流传,应当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致歉等法律责任。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卓望公司辩称:我公司在移动梦网平台使用涉案漫画并未用于商业用途,也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我公司使用涉案漫画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任何获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微梦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我公司在微博网站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2.对于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原告并未事先通知我公司并举证要求删除,我公司应予免责;3.涉案图片已不存在。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华商网网站中载有《作者:这只蛙总被天气决定悲欢》的文章,文章对《冷眼蛙》的作者***进行了介绍,文中附***简介,注明***笔名为沉石。文章发表时间为2008年4月1日。
中国新闻漫画网中载有一幅漫画,系关于不同人对于何时退休不同想法的漫画形象。该幅漫画署名作者:沉石,并注明创作时间为2010年9月。
同时,原告亦提交了上述漫画的电子版,图像清晰,图片尺寸为1520×1920,大小为544.9KB。
(2015)许天证民字第4781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7月24日,打开名为“移动梦网”的新浪微博,微博认证单位为卓望公司。微博粉丝数为81251。其中2013年8月15日发布的微博中配有涉案漫画,微博内容为“[离谱]老夫聊发少年狂,左拐杖,右扶墙……今天说说延迟退休”。该微博转发数为1,评论数为0。卓望公司认可上述微博系其经营,但表示涉案微博几乎没人关注,其他网站中亦有该漫画,并提交了凤凰网中载有涉案漫画的网页打印件及涉案微博的网页打印件。
北京微梦公司虽然未能到庭,但提交了一份网页打印件,以证明涉案漫画已经删除。双方认可涉案漫画是在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之后删除的。
此外,为证明合理支出,***提交900元的公证费发票,但在本案中主张500元。同时,***还主张律师费5000元,但未提交任何票据。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漫画电子版、公证书、票据;卓望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北京微梦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作品的发表情况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提交了图像清晰、辨识度较高的涉案漫画的电子版文件,结合其在相关网站中刊载涉案作品时署名沉石,以及网站在介绍***本人时,明确载明***笔名为沉石,本院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依法确认***为涉案漫画的作者,对该漫画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卓望公司对此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卓望公司作为涉案微博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微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未经许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漫画用于其经营的新浪微博中,未为其署名,侵犯了***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应以在“移动梦网”新浪微博上发布声明为宜。关于赔偿损失,鉴于双方在本案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卓望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仅使用于微博配图,使用方式较为简单,网络关注度不高,并且涉案漫画并非知名作品、涉案微博已及时删除等情节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原告虽然主张律师费,但未能提交相应票据及代理合同,且公证费票据还包含案外数幅漫画的维权支出,故本院将根据律师的实际出庭情况并考虑公证费用已实际发生,酌情对其主张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由被告一并承担。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过高的部分,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北京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管理者,系为新浪微博用户提供微博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并未对涉案微博进行任何编辑、修改,且本案未有证据证明原告给其发送了要求删除涉案微博的通知书。考虑到涉案漫画的知名度、微博信息的海量性及微博本身的开放性特征,北京微梦公司难以注意到涉案微博上载有漫画以及该行为构成侵权,故北京微梦公司并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对原告对北京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微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其新浪微博网站(网址为http://weibo.com/monternet)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实,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的申请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元,由被告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